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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带外观专利侵权案一审宣判
来源:中国商标买卖网   时间:2010-01-29 09:18:04   点击次数:140
泉州市一扬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扬公司)诉汕头市五千年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千年公司)、福建省晋江万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公司)、泉州市中闽百汇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百汇)关于修正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一扬公司经过长达几个月的精心准备,一审最后以原告一扬公司胜诉而告终。
2006年5月,一扬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五千年公司生产、中闽百汇销售的货号为“五千年W-704”的修正带的外观设计与专利权人吴哲群授权其公司独家生产的专利产品“修正带TG-B733”一模一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扬公司咨询了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该所负责人林栋梁先生在全面了解该案情况后认为,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扬公司享有独占专利使用权,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其同意均不得生产、销售、仿冒该专利产品。经过再三考虑,一扬公司决定委托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总经理林栋梁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将上述三被告诉至法庭,要求三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所有的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
2006年7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于200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三被告皆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是否侵犯修正带专利使用权进行举证质证,并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代理人林栋梁主张,被告中闽百汇销售的“五千年W-704”修正带与原告的“修正带TG-B733”外观专利图片及专利产品实物进行对比,两者无论是形状、整体视觉效果和设计风格等基本相同,而且“修正带TG-B733”外观专利没有要求色彩保护,“五千年W-704”修正带产品已落入原告“修正带TG-B733”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已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告中闽百汇已构成侵权。被告五千年公司承认被告中闽百汇公司销售的“五千年W-704”修正带来源于其公司,作为生产商,被告五千年公司已构成侵权。被告万佳公司为被告加工“五千年W-704”修正带,与被告五千年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专利证书、专利公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产品实物及照片等多达11组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该11组证据经过多方当事人的质证,最终都被法院采纳,并做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被告五千年公司为推托责任,证明“五千年W-704”修正带是被告万佳公司生产的,主张其公司并不侵权,向法庭提交了万佳公司售货确认书、万佳公司送货清单、太平洋卡存款单三份证据。因该三份证据是复印件,万佳公司对前两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对第三份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并否认涉案产品是由其公司销售的,因此,法院对五千年公司提交的三份证据不予以认定。
被告万佳公司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但其主张原告与被告中闽百汇、五千年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侵权标的物与其公司无关,其公司绝未曾给被告五千年公司贴牌生产过修正带TG-B733产品或侵权产品。
被告中闽百汇主张,其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工商登记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是合法购进,不知道是与专利产品相似,不承担侵权责任。接到应诉通知后,其公司马上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为此,中闽百汇向法庭提交了代理销售合同、发货单等三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经过多次证据交换,通过举证质证及激烈的法庭辩论,庭审中原告抢占上风。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五千年公司、中闽百汇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但中闽百汇提供了其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五千年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五千年W-704修正带”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被告中闽百汇立即停止销售“五千年W-704修正带”产品的行为;本案诉讼费用由五千年公司承担,该起修正带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就此正式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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